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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出台新版物业信用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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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63 更新时间:2023年03月08日09:53:13 打印此页 关闭

近日,扬州市住建局物业管理中心发布新版《扬州市区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该办法于2023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办法》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信用评分分值由高至低划分为6个等级,作为前期物业服务招标的信用成绩,为业主选聘物企提供参考。

新《办法》对信用评价主体信用评分实行动态管理,实时记录,次年公布上年度评分情况。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分=基本信息分值+诚信信息分值-负面信息分值。分值由高到低划分为六个等级:最高为5A(信用综合评分90分及以上),4A评分在80分-89分之间,3A评分在70分-79分之间,2A评分在60分-69分之间,A评分在50分-59分之间,低于50分为-A(严重失信企业)。信息计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周期届满,次年重新计分。

信用评价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以及不同等级实行守信奖励、失信惩戒原则。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出现被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投诉举报等行为,作为负面信息扣分参考。

新《办法》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出现以下行为,将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未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房屋安全监管义务,导致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重大房屋安全事故;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对业主、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恶意骚扰,采取暴力行为打击报复造成严重后果;骗取、挪用或者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项目经理出现以下行为,均属严重失信行为:骗取、挪用或者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因管理失职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等重大责任事故;其他损害业主利益情节严重……

新《办法》规定,信用等级达到5A、4A的物业企业,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给予一定激励。信用等级评定为3A的物业企业,限制行业各类评先创优资格。信用等级评定为2A的物业企业,列入行业主要监管对象;约谈督促企业进一步强化诚信意识,改进服务;取消行业各类评先创优资格。信用等级为A和-A的物业服务企业,将被约谈明确整改;整改期间,不予开具诚信证明,并将被取消各类示范项目申报、评优资格。

新《办法》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企业信用评价等级。

来源:扬州市信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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