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更好地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第58号令)、省信用办《关于做好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醒服务工作的通知》(苏信用办〔2022〕12号)等文件精神,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日前印发《关于优化生态环境领域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通知》。
一、完善信用信息修复联动机制。深化落实《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加强“信用中国”网站生态环境领域信用信息修复协同联动。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主动健全与信用管理部门的联动机制,着力优化服务流程,将信用信息修复从“申请—办理”升级为“修复提醒—帮扶指导—提速办理”,支持积极改正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重塑信用。
二、加强信用信息修复告知提醒。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保信用失信记录告知书的同时,将“信用中国”网站生态环境领域信用信息修复相关政策告知行政相对人,包括信用信息修复条件、申请渠道和办理流程。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生态环境领域信用修复相关问题,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场或一个工作日内答复。
三、优化信用信息修复流程。对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义务的市场主体,在申请信用信息修复时,生态环境部门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提供说明意见,供信用管理部门审查确定是否可以提前终止相关信息公示。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试点探索市场主体线上申请、修复材料线上报送、办理结果线上反馈,更加高效服务市场主体。
四、规范信用信息公示范围期限。以简易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中国”网站不进行归集和公示。以普通程序作出的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对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中国”网站仅归集不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公示满三个月后可申请提前终止公示;未修复的公示信息公示满三年后,“信用中国”网站自动停止公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配合信用管理部门加强公示信息管理,对“信用中国”网站超期公示的生态环境领域信用信息进行清理。
五、严格落实信用信息合规使用要求。生态环境领域信用信息使用应严格对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不得简单将行政处罚信息等同于失信信息使用,严禁过度关联失信惩戒。
来源: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