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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出台《河南省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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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09 更新时间:2021年07月05日09:36:55 打印此页 关闭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等文件精神,严肃查处科研失信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科研环境,日前,河南省科技厅联合省委宣传部等部门印发出台了《河南省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办法(试行)》。

  《办法》共7章59条,规范了科研失信案件的受理条件和调查程序、统一了案件调查的处理尺度和处理措施,是目前河南省科研领域失信案件调查处理的较为规范的操作指南。一是明确了科研诚信案件涉及的对象及科研失信行为的范围。《办法》明确科研诚信案件涉及的行为对象涵盖项目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其他科研人员等各类自然人,以及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受托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各类法人机构;科研失信行为涵盖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等8大类具体行为。二是明确了科研诚信案件的职责分工。针对自然人和法人等不同的行为对象,以及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等不同的科研活动类型,《办法》作出了明确的责任分工,防止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出现推诿塞责等情况。同时,《办法》还规定由省科技厅和省社科院分别统筹指导全省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各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工作,从而在省级层面确立了职责分工,便于文件的贯彻落实。三是规范了调查程序。科研诚信案件调查程序分为举报、受理和调查三个阶段。在举报和受理阶段,《办法》明确了举报途径及受理的条件,对恶意举报等处理方法进行了阐述;在调查阶段,《办法》规定了调查组人员组成,以及调查内容、调查过程、调查时限等调查程序。同时还规定调查应包括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两方面,这在调查机制上有所创新。四是规定了处理各方面事项。《办法》对科研诚信案件的一般处理措施、科研失信行为情节轻重的判定、根据失信行为情节轻重适用的处理手段以及处理决定书的内容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办法》还对处理结果的应用、处理结果的报送途径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办法》在充分贯彻《规则》的基础上,结合河南实际,主要有以下几个创新点:一是补充完善了国家文件有关内容。《办法》增加了科研失信行为涉及的行为主体、恶意举报的应对处理、重大科研失信案件的调查方式等内容,补充完善了科研失信行为认定范围、被调查人的处理措施等方面,增强了文件的适用性。二是细化了调查处理程序。细化了处理决定书的送达方式及要求、涉及处理时限的调查相关要求,以及科研诚信案件的报送途径、报送时限等方面,进一步增强了《办法》的可操作性。三是对与其他文件的衔接兼容作了规定。《办法》提出,属于其它部门、机构职责和权限的,由相关部门、机构负责处理;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已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制定相关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但在处理措施上原则上不能低于《办法》规定的尺度。

  下一步,河南省科技厅将联合省委宣传部等部门,强化《办法》的落地执行力度,督促河南省科研、教育、卫生医疗等系统,对科研失信行为严格按照《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进一步加大宣贯力度,广泛开展政策进机关、进高校、进企业等活动,引导广大科研人员遵守科研诚信,营造风清气正、诚实守信的创新生态。

来源:河南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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