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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社会信用条例配套政策“三清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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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51 更新时间:2021年07月06日10:17:04 打印此页 关闭

      南京在全国首创“轻微失信豁免”制度。记者昨天从市发改委获悉,《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配套政策“三清单”——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2021年版)、南京市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1年版)、南京市信用惩戒豁免行为清单(2021年版第一批),近日已经印发并向社会正式公布实施。

  据介绍,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的地方性信用法规《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要求,采用编制目录的形式对公共信用信息采集清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信用惩戒豁免行为清单(简称“三清单”)进行规范化管理,推动南京市信用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为此,市发改委组织相关专业机构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编制了符合南京各部门实际情况的“三清单”目录。

  守信激励措施清单,针对无失信信息记录的社会信用主体采取守信激励措施,共有7个方面23条具体措施,如在创新创业过程中,给予经费支持、孵化培育;在申请办理证照或者资质等级评定过程中,予以优先办理,适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制度。

  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严格以法律法规等为依据进行归集,共有11个方面33条具体措施。其中,对一般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有: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检查;在申请政府补贴、政策支持事项中,给予相应限制等。对严重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有:采取限制进入相关市场;限制相关任职资格;限制出境等。

  信用惩戒豁免行为清单,将由各主管部门按照《条例》规定,对本部门权责范围内发生的、轻微偶发的失信行为,出台政策文件进行认定,同时在内部系统中予以记录留痕,列入本部门的重点关注名单,进行为期三个月的信用观察,并采取警示提醒、指导约谈等方式进行信用监管。如在三个月内同一个信用主体再次发生失信行为,将直接认定为一般失信主体,纳入失信信息;期间未再发生失信行为的,有效期届满后将退出重点关注名单。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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