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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发布时间 : 2020-04-01

日前,记者从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审议通过,即将于4月28日起实施。根据该条例,北京将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干扰。

  针对执法检查频次过高、执法标准不统一、信用修复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条例》创新监管执法方式,要求有关政府部门以公共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制定本行业、本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标准,对市场主体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条例》也完善了信用修复制度,对于完成信用修复的市场主体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

  北京市发改委二级巡视员戴颖介绍,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同时,《条例》也进一步规范了执法行为和自由裁量权。一是在现场检查中推行行政检查单制度,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和检查标准等。有关政府部门不得要求监管对象准备书面汇报材料或者要求负责人陪同,减少对市场主体的影响。二是推行联合检查,在特定区域或者时段,对监管对象实施多项监管内容检查的,应当由牵头部门组织、多部门参加,一次完成所有检查内容。三是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依法明确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不得擅自突破裁量基准实施行政处罚。

人民日报 | 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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